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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立法保护苗侗村寨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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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23: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辑:周小林

       在民族文化村寨内违规摄影、录像者,可处5万元罚款;服饰、银饰、器具等可移动文物,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境……日前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获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正式通过审议。
       据了解,随着我省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游客。雷山西江、黎平肇兴等黔东南苗侗民族村寨的知名度逐步提高,村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问题也日趋突出。为此,我省制定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条例》共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民族文化村拟定限制摄影、录像、文字收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民间工艺和实物名称,违反者没收其拍照或者摄录的资料,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经批准改建、维修、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用原来的工艺技术,使用原质或者仿原质材料,保持原有功能和原有风貌;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原始手稿、典籍、契约、碑碣、楹联、艺术品、图书资料等实物以及服饰、银饰、建筑、器具的制作工艺等代表性可移动文物,除依法按程序报经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得出境。
       同时,《条例》要求,民族文化村寨的民族服饰传承,应当保持原有的特征,鼓励村民穿戴民族服饰参加节日活动。民族文化村寨的中、小学应当开设民族文化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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