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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通知:严禁风景名胜核心区等搞影视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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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2: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确需在限制的条件下进行上述活动的,须履行环保、城建、文物部门的报批和验收手续。拍摄和演出活动结束后,应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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