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局关于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川旅发100号各市、州旅游局:
为帮助我省旅行社度过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尽快恢复旅游市场,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对四川省旅游局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请示的批复》(旅办发114号)精神,我省将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还标准
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市(州)等6个地震极重灾区的旅行社,全额暂时退还质量保证金;其他15个非重灾区的旅行社,按80%暂退。
二、使用期限
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期限从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所退还质量保证金应于2010年2月28日前归还。
请各地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掌握退还标准和使用期限,监督旅行社企业用好资金并按期如数归还到指定帐户。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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